1、问: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正常路段限速标志是如何设置的?
答:针对江苏国省道绝大部分是一、二级公路的特点,普通干线公路正常路段限速控制分一级、二级两种情况。其中:一级公路正常路段最高安全限速值一般设置在80-100公里/小时,即:有中分带+有侧分带(4块板):最高限速90-100公里/小时;有中分带+无侧分带(2块板):最高限速90-100公里/小时;无中分带+有侧分带(3块板):最高限速80-90公里/小时;无中分带+无侧分带(1块板):最高限速70-80公里/小时。
二级公路正常路段最高安全限速值一般设置在60-80公里/小时,即:有中分带+无侧分带(2块板):最高限速70-80公里/小时;无中分带+有侧分带(3块板):最高限速70-80公里/小时;无中分带+无侧分带(1块板):最高限速60-70公里/小时。
3、问:江苏省超限载车辆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载标准,我省执行的是《关于印发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标准,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和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双方向六轴半挂车属于六轴车,按此标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4、问:集装箱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必须卸驳载?
答: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明确治超路面执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交公[2005]95号)规定:采取密封措施的集装箱车辆,经查属于超限运输的,承运人或者车辆驾驶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证明车内所装货物品种的,应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对持有合法、有效海关监管证明,装运进出口贸易货物的车辆可免于卸驳载,但要按规定进行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法的情况通报车辆所在地有关单位。
5、问: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应当向哪一级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答: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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