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根据主体的不同,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
1、职工所在单位:事故发生或者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事故发生或者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以内。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
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与职工,常州市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各单位和职工可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地址如下: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属单位)
地址:常州市珠江路168号B区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联系电话:0519-86900631
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中吴大道1287号天宁区人力资源市场308室
联系电话:0519-86903992
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星港大道88号钟楼区政府A座3楼
联系电话:0519-88890317
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76号新北区人力资源市场
联系电话:0519-89882730
戚墅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东城路98号社保中心301室
联系电话:0519-88772897
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19-86310840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金坛市东门大街67号
联系电话:0519-82886602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溧阳市南环路18号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519-87269613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5) 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出院纪录、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2、特殊情况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参保职工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场两人以上证明(并附证明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交通事故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
四、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工伤认定申请中流程的时限?
答:受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送达: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特殊情况下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
(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商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企业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承包
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内,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
存在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职工被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四)企业破产
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七、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答: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受理机构?
答: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职工的近亲属。
2、申请材料: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工伤治疗的全部病例资料复印件1份(如涉及手部残疾、疤痕脱发等另需提交包括伤残部位的5寸半身彩照1张)。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A4纸复印,由提供人在复印材料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提供日期。
3、受理机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分别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时,可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部门: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珠江路168号一楼B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0519-86900631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金坛市东门大街67号
联系电话:0519-82886602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溧阳市南环路18号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519-87269613
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武进区人力资源市场 联系电话:0519-86310840
4、申报时间:每月前三个工作日。
5、说明: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相对稳定是指自受伤之日起,脑外伤、神经损伤一般需1年后,骨折一般需3个月以上、眼科及烧伤科一般需6个月以上方可鉴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答:(一)劳动能力鉴定步骤
1、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防止申请人或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前与医疗专家沟通,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
2、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根据医疗专业知识和劳动能力的评残标准作出医疗鉴定。
3、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如何申请?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复核鉴定后出具复核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一、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时间?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十二、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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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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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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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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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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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特殊医疗材料限价内支付)、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挂号费、首次市内救护车费、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口腔科类诊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丙类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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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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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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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
交通费凭据按规定报销;食宿费限额标准1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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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
限价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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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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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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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津贴
|
基数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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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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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85%
|
80%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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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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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
离职补助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领取)
|
计算办法:(常州市人均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系数×社平工资(职业病增发4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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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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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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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0.4
|
0.2
|
|
工亡人员
|
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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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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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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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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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原标准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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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
|
注: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三项待遇。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2.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按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按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
3.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办法:调整后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
十三、市本级工伤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答:◆受理机构
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科(化龙巷2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支付大厅14、15号窗口)
联系电话:86615103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
5.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7]9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和护理等级。
◆申报材料:
工伤待遇申报: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
交通事故携带交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在常州本市申办的交通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及复印件。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失业证、退工单或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在常州本市申办的交通银行卡等(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
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费用申报:
认定工伤决定书、死亡证明、户口簿、工亡职工抚养对象《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结婚证(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二级证明。
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待遇的需办理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卡并复印。
十四、配置辅助器具问题?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五、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不同程度地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有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银耳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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