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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和《省体育局 省委编办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体规〔2023〕2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市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四部门联合草拟了《关于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强调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把体育锻炼作为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能有效补充学校体育师资力量,缓解学校体育师资紧缺问题,不断满足青少年增强体质、健全人格、磨练意志的多样化体育锻炼需求,同时为推进学校体育教学,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帮助青少年熟练掌握体育运动技能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

(二)《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体规〔2023〕2号)

三、制定过程

在制定本《实施意见》前,四部门充分研读了中央和江苏省相关文件内容,并对其他省、市先后出台的同类文件进行了学习。同时,常州市体育局针对近5年我市在学校安置退役运动员情况作了全面细致的电话访谈调研,深入掌握了退役安置运动员在学校负责体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在与人社、教育、编办初次围绕《实施细则》收集整理制定意见后,4月底,常州市体育局牵头草拟了《实施细则》(初稿)。5-6月,《实施细则》(初稿)向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了修订意见,并通过多次沟通、座谈,对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修订及完善。7月4日至8月4日,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细则》面向全社会在网上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由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聘用、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八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明确在学习设置教练员岗位的指导思想。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高校。

(三)岗位设置:明确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学校、设置岗位的要求、数量等。

(四)岗位职责:明确学校教练员的工作职责。

(五)任职条件:明确学校教练员的政治素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技能、学历、运动员等级等。

(六)岗位聘用:明确学校教练员选拔方式、聘用要求、培训教育及岗位的相互转任等。

(七)保障措施:明确了学校教练员岗位的初次聘用要求、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职称评聘、体校教练兼任学校教练员的保障措施。

(八)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考核评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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