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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统筹待遇如何享受?

发布日期:2020-10-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自201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2%;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3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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