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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20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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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精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5月9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市级文化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
二、问: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涉及哪些内容?
答: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企业重大投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及申请破产、解散、清算,企业发行债券及担保,企业产权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薪酬及年金管理,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三、问:办法对重大事项报批有何规定?
答:市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事前逐级上报审核、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问: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有哪些分类?
答:办法对重大事项分为审核、审批和备案三类事项。
审核事项为市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审批事项为市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事项。本办法有规定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批。
备案事项为市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报告市财政局的事项。本办法有规定的,还应同时报备市委宣传部。
五、问: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有哪些考核监督?
答: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文化企业及所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市级文化企业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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