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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2-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使我市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二)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2011年修改);

    (三)《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

    (四)《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2003年发布,2010年修改)。

    

    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等。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等原则。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职责。市、辖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明确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1、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地震台(站)观测技术规范确定。规范中没有表述的,由市、辖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设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5、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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