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法》出台背景
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旨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配置我市科普资源,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在提高公众科技素养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鉴于我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评优和考评管理办法为时已久,原两个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与认定标准有不合事宜的条款,无法满足科普事业的发展。为贯彻国家、省相关管理办法,有必要制定我市新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办法》是市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常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63号)等法律法规,参照《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推动“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奠定基础。《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五种类型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
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认定备案、绩效评价、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认定与评定标准。从认定对象资格,制度、经费保障,科普队伍建设及科普活动内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明确申报、推荐与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推荐与受理及评审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明确管理与服务。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视同考核,每两年对命名的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考评和确认,并重新公布新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明确了取消资格的四种情况。
四、新《办法》与原《办法》主要不同
(一)新《办法》在认定、评优,评审认定多了向社会公示环节。
(二)新《办法》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而老《办法》认定、评优每年开展一次。
(三)老《办法》已认定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每两年要交考评总结,新《办法》备案视同考核,已被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都要进行备案制。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备案或已备案的,数据有变化而不维护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将视为自动放弃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资格,同时,不再参与评优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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