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司机下班后私自酒驾公车肇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5月3日夜间,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省道1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轻工技校路口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苏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两车严重损坏,苏某受重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案发时是乌市米东区某局(以下称某局)聘用的驾驶员,肇事越野车属该局所有。
张某醉酒驾驶,受到法律制裁。苏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在家全休一年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苏某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还是没有着落。
苏某找到某局,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该局以张某酒后驾车肇事,单位不知情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苏某起诉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局对其进行赔付。
张某私驾公车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用人单位,某局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私驾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与其履行职务无关,损害后果应由张某个人承担,单位不该担责。”某局的法律顾问表示。
而受害人苏某认为,某局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某局不管好自己的人和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局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受害人。张某在违反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的主观过错,应与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局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即便某局对车辆和人员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只应当承担不超过20%的过错责任,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苏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张某违法驾驶某局所属的机动车所致,且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对苏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作为某局的专职驾驶员,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不是工作期间,但作为机动车管理方的某局,其驾驶人员非工作期间驾车离开单位上路行驶,某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肇事车辆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
同时,某局没有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前,张某驾车驶离单位的行为没有经许可的情形、违反单位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因此,作为管理方,某局对本单位肇事司机驾车外出的行为放任而不加制止,理应与被管理者对交通肇事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局连带赔偿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多元。
某局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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