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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22年7月17日前通过邮寄、传真或发送邮箱的方式反馈至市人社局。感谢支持!

联系人:孙雪艳

电话:0519-85682015

传真:0519-85681999

邮箱:1683163300@qq.com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920室

附件1: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

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部门筹集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各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

第五条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低于本地原筹资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辖市、区、常州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保障对象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注销。

第九条保障对象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个人分账户余额中的部分资金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的,一次性记入金额标准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8%×240﹣(逐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金额);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一次性记入金额最高标准为前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按照前述办法一次性计提后,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剩余资金平均分15年逐年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每年计入金额÷139的标准逐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第十五年将个人分账户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分账户注销。

溧阳市和金坛区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记入金额标准和一次性记入后剩余金额分年记入的年数。

第十条征地时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征地时已经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注销;或者选择停止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处理。

征地时已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18周岁至60周岁保障对象,可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至60周岁,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其个人分账户资金进行处理并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在征地时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注销。

保障方式经保障对象选择确认后,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至本规定实施前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个人分账户余额的处理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已经领取养老补助金的,养老补助金在综合考虑相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2

关于《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颁布《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同步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为贯彻落实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新政新规,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我市拟制定配套政策,并由市人社局代为起草了《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办法》的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规定》共十四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辖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统一负责、部门协同推进。《规定》按照征地保障工作的流程明确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和人社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授权辖市、区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

二、确定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

《办法》对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下限分苏南、苏中和苏北三个片区分别作出原则规定,《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我市的筹资标准。

三、完善安置补偿协议内容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将安置补助费抵缴社会保障费用,从而提高筹资水平。为尽量引导被征地农民将安置补助费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充分行使对安置补助费的处分权,我们需要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从而体现被征地农民是否抵缴的意思表示。《规定》对此进行了强调。

四、制定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办法》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在综合考虑新老政策平稳衔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安置补助费尽量抵缴等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分险种、分人群分别设计了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五、处理供养和征地保障的竞合

实务中由于部分保障对象在征地时已经享受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此存在供养和征地保障竞合的问题。为最大限度保护保障对象权益,《规定》分不同情形赋予保障对象选择权。

六、衔接前后保障水平

随着《办法》的实施,原省政府93号令同步废止。为平稳衔接前后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定》对存量人员待遇的衔接和调整作出了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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