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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三)《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
  (四)《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1〕3号);
  (五)《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常政发〔2010〕181号);
  (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98号)。
  二、制定背景
  为切实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出台《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范围和资金来源。我市使用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守《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价格调节基金每年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方式。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因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二)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因推迟执行公用事业类价格联动政策造成经营亏损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三)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保障市场供应,对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对通过市考核验收的“平价商店”举办者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四)对困难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包括与CPI上涨联动的综合性价格补贴,以及因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的单项价格补贴;(五)涉及调控市场价格基础性工作、重大活动的经费补贴。
  三是明确资金使用程序。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后实施;二是由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前三项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制定本地价格调节基金启用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告,指导本地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县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价格、财政部门依据申请或需要,确定基金使用方案后,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价格、财政部门定期公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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