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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发布日期:2012-02-14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今天上午(14日),从物价、卫生和人社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2年3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一般诊疗费项目主要是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一项收费。“四费合一”,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包括: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留置静脉针、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小儿留置静脉针,一次性输液器。
  一般诊疗费收费具体标准:每诊疗人次10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诊疗费收费范围:一般诊疗费只限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收取,不包括住院病人;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疗程治疗的只收一次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原则,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免交一般诊疗费。 即,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待遇的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免交一般诊疗费。
  对未参保以及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待遇的人员暂不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看病仍执行原有的“六免二减”卫生惠民政策和相应的付费规定。
  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保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根据医保基金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合理基数、合理补偿”的原则,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相应补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补偿办法为:市区暂定以2011年参保人员门急诊人次为基数,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在年度总额控制范围内进行结算。新农合基金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区结合实际制定。
  一般诊疗费政策实施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市区包括天宁、钟楼、新北、戚墅堰、武进区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统一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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