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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1、是改善我市水环境的需要。常州是一个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并存的地区。首先,我市本地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6.72亿立方米,按人口平均计算,约为全国人均的四分之一,主要依靠沿江水工程引长江水来解决本地的用水。其次常州有山丘区面积106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4.3%,遇到干旱年份,水资源十分紧缺。第三,目前全市除水库和长江的水质较好外,其他河流、湖泊水质都比较差。常州提出2015年要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其中有一项指标,地表水达到Ⅲ类水标准要占60%,难度相当大。因此节水减排节水减污是改善我市水环境的重要抓手之一。

    2、是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今年省已对全省13个地级市政府下达了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因此,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是我市今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3、是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需要。今年市委、市政府启动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必备条件之一,要求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目前我市全社会节水意识还不强,节水管理工作也比较薄弱,用水效率还不高,浪费水的现象仍较突出,既增加了供水压力,又增加了废污水的排放,对水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很大压力。因此,制定和出台《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来规范全市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非常有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节水管理体制

    节约用水工作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有其所属的节约用水机构承担。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计划用水制度

    计划用水制度是《办法》规定的制度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第6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取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定期核定下达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计划并实施考核。

    (三)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规定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办法》按照把中央文件精神法制化的要求,在第三十条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是《办法》对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的一个配套制度。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为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水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俗称“三同时”制度。同时在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违反第五十三条的法律责任。但执法主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水法》颁布近十年来,这二条规定在我市基本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其主要原因有二条:一是违反《水法》“三同时制度”规定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水法》中没有讲清楚;二是流域机构作为《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虽然是明确的,但流域机构在地方实际操作具体的执法工作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农业节水

    农业节水是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目前我市农业灌溉大多采用放水漫灌形式,灌溉方式落后,浪费严重,同时也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办法》在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农业灌溉系统改造、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和资金保障等方面,对农业节水工作作了规定,重点是强化政府在农业节水工作中的责任。

    (七)非传统水源利用

    非传统水源主要是指再生水、雨水等,充分利用非传统水源,特别是再生水,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资源性缺水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对局部河道、湖泊造成的巨大环境压力,雨水的利用则有利于减轻城市洪涝灾害。因此,《办法》对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单列一章。从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和考核、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和再生水的使用等方面对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研究作了规定,以促进我市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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