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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债务AA制协议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案例:王某和杨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结婚,由于二人系二婚,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在结婚前二人对各自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并写下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的收入和开支均采取AA制,个人所欠债务同样归各自偿还。 
    2010年5月,王某向朋友的公司投资1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其从张某处借走现金5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清。一年后公司亏损,王某无力还款。2011年8月,张某将王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杨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王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婚前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某则认为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解析: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将杨某告上法庭,杨某须举证张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综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和杨某夫妻俩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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