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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发布日期:2019-04-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泰州海事局、常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
 
张家港海事局、常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3.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4.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
 
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9.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书(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
 
体育比赛);
10.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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