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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常州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您可在2019年6月1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

联系人:蔡晓丹    

电话:85682962         传真:85682962

电子邮箱:80958728@qq.com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常州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容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车站、医院、商场、广场、影剧院、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要求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要求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属地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方,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人行道、广场及道路退红线且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等适宜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设置停放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停车标识、停车方向标线,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进行统一编号。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人行道停放场所放置车辆后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少于2米。条件受限的区域确需停放的,应考虑采取斜向停放的方式。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盲道。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八条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九条 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要求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

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规范、有序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公共自行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营单位的日常运营加强管理。经营单位应做好公共自行车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专用停放点内,按照停车方向标线有序停放。

公共自行车停放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经营单位提供的专用停放点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溧阳市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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