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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6月12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相关内容。该《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命名的地方性法规,梳理整合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总结固化了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以法规形式凝练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常州模式”。
  《条例》分为六章、共四十八条,紧扣国家《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五大友好要求,强化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补齐儿童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短板,系统构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效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涉及行业多、领域广,需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凝聚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保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财政投入;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职责任务;明确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强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引领、标准引导
  《条例》明确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并明确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此外,《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制定本市各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通过标准引导,强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突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
  《条例》特别强调要在城市更新中完善建设儿童友好空间。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推动儿童图书馆、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适儿化改造;明确口袋公园优先配置儿童活动场地,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社区公园配套建设满足全龄儿童需求的户外活动场所和游憩设施,郊野公园应当适当配置休闲游步道、自行车道、自然体验点等游憩设施;在出行空间建设上,明确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上,明确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儿童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
  加强儿童公共服务供给
  生命早期1000天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人的生长发育“机遇窗口期”,这1000天,不光是儿童智力发育的关键期,也是人格发展、心理发展关键期,影响人的终身发展。《条例》聚焦生命早期1000天,要求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立健全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通过入户指导、组织公益活动和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以及开展线下指导服务等方式,推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便利可及;明确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园区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满足幼儿家庭常见的“临时托”需求,探索双职工家庭“带娃难”的破题之路。此外,《条例》明确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对儿童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明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体育设施和场地向儿童开放。
  营造儿童友好发展环境
  《条例》围绕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明确政府应当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围绕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围绕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构建儿童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体系;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涉及儿童的安全风险排查机制。
  构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保障和监督体系
  为保障儿童在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实现“一米高度”看世界,《条例》明确建立儿童参与机制,并要求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制定儿童参与工作的具体办法;设置了儿童影响评价制度、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监测机制等探索性规定;此外,基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综合性、系统性,《条例》强化了政府和人大的监督职责,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人大报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情况,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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