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vi >> 部门动态 >> 正文

房管局:常州市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2016-09-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6】285号)的相关要求,常州市房地产业发展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决定成立由市、区两级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组,于7月中旬起就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在建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开发;

    2、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3、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等行为;

    4、土地出让文件执行情况;

    5、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如实填报项目手册并报主管部门核验;

    6、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是否有未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就擅自交付使用的现象;

    7、商品住宅销售过程中是否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新建商品住宅是否存在未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销售的行为,销售现场是否规范;

    9、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买炒卖、虚假宣传、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按以下环节开展:

    1、自查阶段:2016年7月15日—8月15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自查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8月15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自查表》并报告整改结果。

    2、自查情况汇总:2016年8月16日—8月30日 各辖市区住建或房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总至市城乡建设局。

    3、专项检查阶段:2016年9月1日—9月30日 专项检查工作组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

    4、专项检查情况汇总:10月1日—10月30日 10月15日之前,专项检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将各自的全面检查开展情况书面汇总至市城乡建设局;10月30日之前,市城乡建设局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汇总上报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重点督查:2016年11月,省住建厅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通报全省检查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