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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主动适应收养工作发展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收养法》、完善收养制度的现实需要。《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福利保障的提高,收养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已转变为更好实现被收养儿童成长权益问题。从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内个别地方的试点来看,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更为适合的收养家庭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也是更好贯彻落实《收养法》规定,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的必然要求。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6月2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州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估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行)》、《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2〕12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常民事〔2013〕5号),制定本《细则》。

    二、评估对象

    中国公民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收养子女的家庭,都要接受常州市阳光收养救助服务中心的调查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及华侨和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不在本《评估实施细则》规定之内。

    三、主要内容

    《评估实施细则》重点对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分解打分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涉及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健康状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居住条件及养育照顾等十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是重点明确了以下收养家庭将取消收养资格: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60周岁及以上;无配偶男性与被收养女性年龄小于40周岁;收养动机不纯;收养家庭为低保对象及特困救济户;无住房;收养人离异次数3次及以上;有同性恋行为;有严重精神病或传染病;有刑事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行为;有虐待、遗弃、家暴、赌博、吸毒及滥用药物等行为家庭。二是对单身收养、不配合收养跟踪回访、家庭收支情况过低、有不诚信记录等行为的收养家庭进行减分评估。三是对有利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重点条件,如收养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包括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稳定、有良好的养育规划、受过良好教育、经济条件好、道德品行无瑕疵等家庭给予较高打分。

    四、评估流程

    《评估实施细则》规定,对非社会福利机构弃婴的申请人,评估中心将采取一对一评估,最低得分不得低于75分;对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收养家庭采取三比一评估,即对同时申请的3个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得分最高者将进入收养审核登记程序。收养申请人首先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或民政局咨询,通过材料预审、收养申请、评估通知、综合评估等程序完成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收养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时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实施细则》特点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常州市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我们配套出台了《常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试行)》,对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细化打分,指标共分十个大项,三十八个子项,子项又细化为125个小项,可操作性强,对收养家庭评估的环节和过程透明化的同时,注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社会弃婴收养开展一对一的评估,明确规定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不在评估范围之内,确保我市收养登记工作的全面性、公开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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