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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物工作五个办法实施新闻发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常州市文物工作五个办法,即《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20日、25日分别正式施行。
    五个《办法》的修订、制定,是常州经济、社会和文化统筹发展的需要,是提升常州文物工作的迫切需求,体现了文物工作根本目的,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刚性要求。

    五个《办法》拓展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在文物保护范围上,由原来的钟楼、天宁、新北、戚区扩大至武进区;在文物保护类别上,除原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外,增加了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空间上,从地面文物扩展到地下(水下)文物。在大运河专项遗产保护上,明确了需要保护的遗产区范围和缓冲区范围(遗产区范围:中国大运河常州段西至武进与丹阳交界的荷园里,东至武进和无锡交界的直湖港,大运河水崖两侧各外扩5米;缓冲区范围:中国大运河常州段遗产区范围整体外扩30米)。

    界定了文物考古的区域范围。国家对重大建设工程提出了必须实施考古的明确要求,周边城市在出台的《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中均明确了文物考古的区域范围,如苏州规定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考古,南京、扬州将整个城区划分为若干个文物埋藏区,所有大小工程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的前置审批。我们从常州实际出发,与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进行了反复比较论证,最终确定将沿关河、大运河、锁桥河、西市河围成的5.51平方公里区域认定为历史城区范围。规定在这一历史城区范围内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按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和勘探;历史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50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执行相关考古程序,符合《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要求。

    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规定:市、辖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文物保护重大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规划、房管、园林、旅游、民宗、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各自职能,基层乡镇(街道)要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规定:市、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突出了文物工作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一是有关捐赠认养办法均面向社会公众。《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规定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常州市各国有博物馆捐赠,《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明确了所有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文物的认养活动,实际都是通过法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事业。二是办法均突出了公益性的特征。无论是通过捐赠获得的某种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或者是通过认养不可移动文物取得的合理收益,均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公益性目的和坚持社会效益的准则。这里要说明的是文物认养办法中限定了对认养文物的利用方式,目的就是通过法规保障实现文物的合理利用,有效保护,使文物资源永续传承,服务社会及公众。

    规定了文物工作参与形式、褒奖政策以及相关罚则。博物馆接受的捐赠除文物之外,还包括资金、实物、设施以及其他形式的捐赠。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方式有资金投入、物质捐助、义工管理等多种形式。同时几个办法中都分别规定了对文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另外还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刑法》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文物犯罪专条作出规定,明确了应受行政处罚的相关行为,以及违反办法条款后应该采取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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