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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办:江苏推进实施新的化工项目审批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江苏对化工项目审批提出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规划管理。新建化工企业要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二是提高防火标准。针对化工企业灾害事故防范及处置实际需要,江苏省将适时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技术标准规范的地方标准,并在全省执行。

    三是健全化工建设项目会商制度。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是强化准入管理。新建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现有企业统一纳入准入管理。

    五是逐步限制淘汰一批产品项目。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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