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市颁布《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据2006年版《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2007年颁发了《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9号),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的多次修订,政府机构改革和国家防雷减灾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革,该《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于目前新形势,并已于2023年7月废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属地责任,迫切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化一些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加强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二、起草过程
2021-2022年,市政府将《办法》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列为立法正式项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并按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专家论证会,开展立法风险评估,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说明
《办法》遵循立法有关要求,不照抄照搬上位法,力争做到立法条款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和亮点,设计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实落地落细上位法。
(一)厘清各级政府、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边界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举了镇、街道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以上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办法》提出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处置工作。县级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处置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中气象灾害防御处置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办法》依据国家标准,参照其他地方做法,列举了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的范围,以及重点单位职责及责任人。根据“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加强指导和日常监管。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既压实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也强化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指导、服务和监管的职责,有利于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的能力。
(三)强化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
《办法》规定,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分析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办法》还规定了各类主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的防御措施,特别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防御措施。
强化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有利于实现气象灾害防御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因气象因素直接造成或者诱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气象灾害治理水平。
(四)其他说明
《办法》还对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御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以及加强信息共享、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和广泛传播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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