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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天宁区区长标准化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9-02
来源:
天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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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常州市天宁区区长标准化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9年9月1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219室
联系人:吴冰姿
传真:0519-69660731
电子邮箱:tnqfzb2016@163.com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2019年9月2日
常州市天宁区区长标准化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标准化法》,深入落实《常州市进一步深化质量强市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和培育一批标准化工作“领跑者”,以标准创新引领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天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天宁区区长标准化奖(以下简称区长标准化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标准化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长标准化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区长标准化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采用自愿申报、专家小组评审、区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区长标准化奖分为组织绩效奖和原创项目奖。其中组织绩效奖设奖励名额1个,原创项目奖分类别不同而定。如果年度没有符合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标准化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质量强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长标准化奖评选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标准化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标准化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区长标准化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标准化奖获奖名单,并公告发布。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长标准化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区长标准化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开展区长标准化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和组织;
(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七)向领导小组报告区长标准化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和推广获奖单位和组织的经验及成果,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
(十)负责区长标准化奖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区申报区长标准化奖单位和组织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区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所属单位和组织申报标准化奖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区长标准化奖的基本条件是:
在天宁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省、市及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条 区长标准化奖的奖励分设组织绩效奖和原创项目奖2项。其范围条件是:
(一)组织绩效奖的奖励范围条件——
1.在评奖的两个年度内制定标准、在维护使用中产生行业影响或较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组织;
2.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
3.近5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
4.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发展。
(二)原创项目奖的奖励范围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求实奉献,勇于创新;
2.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方面做出创新性工作,所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发文确定,且排名前2位的单位组织;
3.在标准示范应用领域起带头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指南应在当年10月份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标准化奖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区长标准化奖申报书;
(二)自我评价表;
(三)相关的各类辅证材料、评估报告等。
第十三条 区长标准化奖可由单位推荐:
(一)开发区、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
(二)同一申报奖项只能通过1家单位推荐;
(三)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专业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三)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授奖名单进行审核,并确认公示的授奖名单;
(四)公示并异议处理。领导小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办公室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组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复议,提出复议意见。参与异议调查和复议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五)审定批准。领导小组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复议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区长标准化奖获奖名单,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标准化奖的单位组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称号及资金奖励。奖金只授予非政府组织和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标准化奖荣誉的单位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政府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和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标准以及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营造尊重标准、使用标准、宣传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标准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区标准化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区长标准化奖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标准化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常州市天宁区区长标准化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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