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在省、市金融办的指导下,我区按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为使广大群众、企业机构,尤其是有志于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企业、个人详细了解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现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作如下解读:
一、什么是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设立条件如何?
1.股东: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 10个。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2.资本金: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规定,苏南地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 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3.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4.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 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 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 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 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 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 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 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域经营,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投向有什么要求?
在贷款投向上,要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小额贷款(500万元以下)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利率有什么要求?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最高不超过法定基准利率的4倍。
六、如何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由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方,中标后方可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七、新北区现有几家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新北区现有4家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分别是位于孟河镇的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2亿元;位于春江镇的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位于薛家镇的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位于西夏墅镇的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亿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