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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大幅投入,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与城市建设伴生的“拉链马路”现象也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不仅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

    2013年12月,根据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经过充分调研,在组织起草并广泛意见征求后,市政府于2014年8月份出台了《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9号,以下简称《规定》)。

    1、《规定》如何统筹城市道路及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规定》要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推进、从严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规定》要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敷设、改造,应统筹考虑其他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

    《规定》要求开发地块的道路和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

    2、《规定》如何强化部门联动,促进齐抓共管?

    《规定》要求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

    3、为有效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规定》在哪些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规定》中为了提高道路开挖门槛,倒逼相关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规定了各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规定》中要求强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作为制定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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