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项目,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1日,通过各种途径共收到公众意见建议311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21年11月25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出租人、承租人、租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主体对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二)2021年12月1日,赴新北区汇丰三村和天山花园、武进区南夏墅大学新村、前黄漳湟村委沈家塘实地调研,听取出租人、承租人等的意见建议;
(三)2021年12月31日,制定调查问卷,发放各区司法局、立法民意征集区、立法联系点;
(四)2022年1月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社会公众对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2022年1月8日,召开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征求各立法联系点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六)2022年1月2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箱、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七)2022年2月15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立法咨询专家等就《条例(草案)》的争议焦点及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租赁住房内原始设计作为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起居室(厅),应当允许隔断出一间房间出租用于居住。
归纳意见:建议允许隔断,只要不影响安全,周边城市均允许。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起居室(厅)在《住宅设计规划》中属于居住空间。可以明确起居室(厅)允许有条件隔断后出租用于居住,对起居室(厅)分隔出租明确预留通道和建筑外窗,采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轻质不燃材料分隔等要求,保障居住安全。在考虑房屋结构安全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关于每间居住人数和人均使用面积限制
归纳意见:应当对按间出租的住房每间居住人数进行限制,对人均使用面积进行限制。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为了减少群租现象,消除安全隐患,对每间居住人数进行限制,能有效限制租赁住房每间及整套房屋居住的人数,避免狭小空间群居多人。因此对居住人数的限制是从源头预防安全隐患的重要措施。各地立法基本都规定人数限制,且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关于人均使用面积,《住宅设计规范》中单人卧室最小不少于5平方米,据此将每间人均使用面积确定为不少于5平方米(非居住空间的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辖市(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发布面积标准。
(三)限制整套出租的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使用面积
归纳意见:整租的住房,其人数可能也会比较多,影响周边住户,对其每间居住人数和人均使用面积应当进行限制。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对于整租不宜进行限制,有超越权限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妨碍他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嫌疑,将人均使用面积和居住人数的限制仅适用出租的每间居室,包括原始出租时按间出租以及整租之后再将部分居室转租的情形。
(四)建议删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不符合国家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标准,危及承租人人身健康的”
归纳意见:“不符合国家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标准,危及承租人人身健康的”出租房屋,应当属于经整改符合标准后允许出租的范畴,而非绝对的禁止出租居住,结合本条第二款有关监管的内容,应向这一类型的房屋提供整改机会。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五)在住宅小区内内设置日租、时租等短租房要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归纳意见:由于短租房承租人变动快,人员混杂,存在治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周边其他居民存在一定的影响。住宅小区内设立短租房即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六)应当在立法中禁止群租房
归纳意见:群租房安全隐患大,人员混杂,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应予禁止。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群租房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出租房屋,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国家未予禁止,应当允许其存在,但要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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