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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3〕330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的实际,市安监局制订了《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哪些单位要申领许可证?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并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常州可以领取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吗?

答:不允许。江苏省已经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哪个部门发?

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新增的批发企业应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号,对原有批发企业异地新建或原址改、扩建储存仓库建设项目,应聘请具有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有机化工或建筑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评价,按照《常州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应保险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零售单位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辖市(区)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含预核准通知书)注册登记;

(二) 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上注册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镇长期零售点在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鼓励乡镇长期零售店专店经营;

(四)零售场所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如何申请?

答: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时,首次申请的单位应登录 “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工作。申请单位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的影印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变更、延期等许可办理均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7、受理后要多长时间可以取证?

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8、申请书从哪里获取?

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格式,由经营单位向所辖市、区级安监部门申领。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应签订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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