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防震减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2-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加快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结合新的防震减灾工作形势和要求,我市重新制定了《常州市防震减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个文件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999年10月,常州市政府印发了《实施细则》(常政发[1999]132号),在地震监测管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等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方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对推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先后于2009年5月1日、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防震减灾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地震监测观测网络基础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全社会震灾防御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的应对地震突发事件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因此,重新制订《实施细则》显得十分必要。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十二条,大概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第二部分地震监测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三部分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第四部分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条至第四十条;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第六部分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七部分附则:第五十二条。

    (一)总则部分

    1、提出政府对防震减灾事业的资金投入要求

    防震减灾事业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常州作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应当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2、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单位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新闻媒体要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二)地震监测管理部分

    1、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为加强地震监测基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本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建设资金分别由市、辖市(区)财政承担,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2、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上报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辖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3、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实施细则》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三)地震灾害预防部分

    1、规定了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七类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中长隧道、大型汽车站候车楼的主要建筑,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并将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要求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于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以充分保证此类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要求,规定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3、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制度。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4、强化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

    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四)地震应急救援部分

    1、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为提高公民应急意识以及在地震灾害中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每年组织地震应急演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利用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等空旷区域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要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幼儿园、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同时,还必须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