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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
发布日期:2014-03-07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2013年,常州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各项审判职能,共受理各类审判案件8万余件,审执结案件7万余件,为常州加快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存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公开,向社会展示法官判案解纷的风采,接受人民群众评判,从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朱广亮、郝玉飞抢劫杀人案

【案情】2013年1月5日,朱广亮、郝玉飞共同商量抢劫“黑车”。由郝玉飞打电话给被害人靳某谎称到镇江大港接人,后两人搭乘靳某所驾驶的轿车将其骗至镇江市大港新区某处工地旁,期间将购买的麻绳和胶带扔给朱广亮实施抢劫。两人将靳某拖至后排座位后,朱广亮遂采用胶带捆手封嘴、麻绳勒颈等手段将靳某勒死。两人将尸体抛至新北区春江镇长江边芦苇滩内,劫得黑色现代索纳塔牌轿车一辆。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广亮、郝玉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朱广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一审判处朱广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玉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沈翔)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为了钱财铤而走险,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向社会昭示:在侵犯公民生命财产权利、危害人民生活安全感的犯罪行为面前,刑法的威严不容亵渎,同时也警示我们,要时刻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

案例2:吴丽青故意杀人案

【案情】吴丽青与被害人王某之母史某系同事关系。2009年下半年,吴丽青因猜疑史某散布其个人隐私,而产生报复史某的念头。2010年6月,史某参加职称评定所需的荣誉证书在办公室丢失,怀疑系吴所为,后两人关系疏远。2012年12月12日8时许,吴丽青利用其他美术老师外出参加活动之机,以辅导画画为名,将王某诱骗至学校美术室内,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扼勒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丽青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吴丽青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不立即执行。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朱文箭):吴丽青曾经是一名优秀的美术老师,却因未能妥善处理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和工作关系,而出现了明显的心理、精神异常,并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此案以血淋淋的教训再一次向世人敲响警钟,当今社会,请关注心理健康!

案例3:李红诉金坛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10年7月,李红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受伤后被送往金坛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经过治疗,李红病情好转后出院。2012年1月始,李红出现双侧髋周疼痛不适,并渐加重,遂至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是双侧股骨头坏死。常州医学会认为,金坛某医院在给李红使用地塞米松的过程中存在“指征把握不严”、“疗程过长”等过错,李红发生双侧股骨头坏死与医院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原告本身属易感染人群,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地塞米松的使用存在过错,且与原告双侧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4万元。

【点评】(金坛法院民一庭钱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是一种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本身是好事。但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损伤,把好事做成了坏事,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胡某、李某、潘某贪污、诈骗案

【案情】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胡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某、潘某,网购假就医资料,在自己负责的新农合专管窗口报销,共同贪污新农合补偿金992490.79元。2012年1月,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胡某、李某,虚造大病补助申报表和发放单,贪污新农合大病补助金94000元。2011年8月至9月,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虚构参保农民需医疗报销,通过欺骗其他审核人员冒充上述村民的家属,到医院农村医保专管窗口报销补偿,骗新农合医疗补偿金229858.02元。

【审判】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李某、潘某明知胡某骗取公共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遂判决胡咏娟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七年、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点评】(溧阳法院刑庭汤建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及建设新农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案警示人们:新农合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制度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案例5:潘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案

【案情】2013年1月2日,被申请人潘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暂住地,因幻想妻子韦某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遂持砖块、铁棍猛砸韦某头部,致韦某颅脑损伤死亡,并意图点燃液化气瓶焚烧家中物品。案发后,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潘某某的病情及行为判断,潘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经武进检察院提出申请,3月18日,武进法院在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巡回审理了此案。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潘某某实施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潘某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

【点评】(武进法院刑庭朱云妹):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出于臆想,就把与自己共同生活二十几年的结发妻子残暴杀死,使得原本幸福、快乐的一家三口生死两隔。扼腕难回良妻命,悲愤长恨丧母痛,面对儿子悲痛的眼神、压抑的情绪,潘某某不思量、自难忘。同时警示世人注意心理健康:乐观开朗常相伴,笑口常开幸福在。

案例6: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2012年10月至11月间,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公司67名工人工资总计96万余元。2012年10月2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后协商为2012年11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单位主管人员唐某在收到指令后,于11月8日起关闭手机逃匿,至2012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期间均未露面且未支付所拖欠工资。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唐某系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处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武进法院刑庭朱云妹):劳动者起早摸黑,吃辛吃苦,就为了多挣点钱,支撑起风雨中的小家,而有些企业经营者却昧心克扣、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用他们的血汗钱为自己的需求“埋单”,事后四处逃匿、躲藏,最终锒铛入狱。在此提醒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应以人为本,同心经营效益高。

案例7:常州市瑞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娟、常州市合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杨静娟系合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公司会计周某向瑞晶电子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整,双方无书面合同或字据。周某称账户不便请求杨静娟帮忙转账。取得全款后周某及丈夫潜逃在外。瑞晶公司催要未果遂要求杨静娟及合泰办公用品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

【审判】常州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瑞晶电子有限公司与合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杨静娟素不相识,却在既无书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的情况下将巨额借款交给被告实属让人费解。相反被告却证明了其无需对外借款的事实,并陈述了100万元打入其账户的缘由。综上,应认定两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两被告系为周某夫妇转账,且10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周某夫妇,两被告在此期间无任何收益,也未收取任何费用,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新北法院民二庭傅璟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合约。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互不认识,原告也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据。法官提醒,不应轻易出借与自身身份有关的金融信息,如账号、信用卡、电子账户等;大额交易尽量形成书面记载,用以对抗恶意诉讼。

案例8:刘更万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案情】刘更万、邓新建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租赁房屋、互联网发布收购肾源广告、他人介绍等方式,招揽自愿出卖活体肾脏的卖肾人员于晓明等20余人,以提供食宿、安排体检、联系交易等方式组织上述人员出卖活体肾脏。

【审判】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更万等8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中,刘某等三人组织多人出卖人体器官,属情节严重。8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更万、魏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新建等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

【点评】(钟楼法院刑庭王可):人体器官买卖是社会之殇,案件的背后反映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中“供需”的严重失衡,导致地下器官买卖猖獗。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体器官供需严重失衡的瓶颈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社会和公众提高对人体器官捐赠的科学观念和理性认识。

案例9:索中林合同诈骗案

【案情】索中林,34岁,江苏连云港人,一个在常州乃至江苏房产中介市场享有盛名的“青年企业家”,2011年年底,他利用房屋中介交易之便,仅付个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一直不给付余款。案件被揭发后,经过一年的调查,证实涉及的房屋共有20套,房主损失高达1216.7万元。

【审判】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索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索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决索中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点评】(钟楼法院刑庭王洁):索中林案的发生,暴露了当前存量房交易监管不力、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规范公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同时还要做好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

案例10:文晟电器公司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

【案情】2012年2月,未满16周岁之童工王某某在其父王运权的带领下在原告文晟电器公司从事生产工作。王某某在当年7月因工作而受伤,事后随其父到被告戚区人社局申报工伤,并反映原告非法招录童工一事。被告收到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25000元的罚款。此决定经常州市人社局复议维持,原告不服,以其在招录时不知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且王父同意其女王某某在本公司工作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事由,均不得雇佣童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在招录员工时未尽审查职责,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从事生产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受理王某某和王运权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因此一审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戚墅堰法院行政庭强亚凤):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和社会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一些家庭和企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高,童工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本案再次警示我们:家庭、学校、企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应当相互协作,共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亲情网、关爱网、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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