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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5-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优秀运动员的工资组成包括哪些部分?

      答:优秀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基础津贴按照运龄和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基础津贴,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津贴档次的运动员,仍保持荣誉的,基础津贴档次可高定一至二档(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成绩津贴根据运动员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

      2、退役运动员退役费如何计算?

      答:运动员退役时,由组织安置的非货币化退役的运动员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满1年不足1年6个月的退役费基数为600元;运龄满1年6个月不足2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000元;运龄满2年不足2年6个月的退役费基数为1500元;运龄满2年6个月不足3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8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运动员每1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1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发退役费基数的运龄按训练的实足年月计算。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1年计算;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不足3个月的不计算运龄。

      3、运动员运龄如何计算?

      答:运动员的运龄计算是自试训并正式入队之日起至停止训练之日止。停训后又重新回队训练的运动员,其重新回队训练的年限可以与以前在队训练的年限合并计算运龄。运动员停止训练批准进入过渡期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龄,其工龄正常计算。

      4、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安置后重新确定工资后,其保留津贴如何计算?

      答:根据苏人通〔2008〕251号文件规定,由组织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运动员除外),原体育津贴高于其新确定的基本工资,高出部分根据其比赛成绩按规定的比例给予保留,保留津贴待以后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其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世界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高出部分全额保留,暂不予冲销。
      保留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保留津贴={原体育津贴[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 }×保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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