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好我市生育医疗保障配套政策及支持措施,着力打造“常有善育”民生名片,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6号)等要求,现就调整我市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提高至1200元/人。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51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51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标准与生育保险一致。
三、增加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结算病种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结算病种增加至21种,即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妊娠合并阑尾炎、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产褥期肠梗阻、胎盘植入、前置胎盘(中央型、凶险型)、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妊娠合并重症肝炎、妊娠合并甲状腺危象、剖宫产瘢痕部位妊娠。
四、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医保部门要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占比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对生育医疗费用的监管;要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推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DRG付费;要优化医保公共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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