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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近日,溧阳市人社局、溧阳市税务局、溧阳市慈善总会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稳步进行。

此次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有以下几个重点:

(一)集体补助对象范围为正常参保、当年10月底前已完成本年度缴费的人员,包括重残、低保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补缴年限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最低补助标准为20元·人/年。有条件的村,可以对缴费人员最高不超过缴费档次的20% (缴费档次为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 增加补助,补助资金由村 (社区) 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民主确定,并按规定流程操作。集体补助不可替代个人缴费。

(三)补助资金除了慈善总会赞助外,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村 (社区) 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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