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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9-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9月26日从市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正式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踢皮球”现象进行了约束和规定。
  所谓行政执法,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使由法律规范所赋予的职权来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行为,典型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等。目前国家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程序规定仅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三部法律,对行政执法程序尚无统一规定。江苏省目前还没有城市以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规范,我市此次实施的《暂行规定》在省内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在《暂行规定》中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其中,在《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针对各方意见比较集中的条款进行了调整。例如第6条原规定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其查阅、摘录、复制”,现在规定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查阅、摘录、复制”;对行政执法办理期限进行统一规定:原来《暂行规定》中的期限对自然日和工作日都有所规定,现在统一规定10日以下的期限都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在第29条中,还对“踢皮球”现象进行了制约,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据悉,我市出台的《暂行规定》是首次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重要文件,是我市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关规定的具体部署。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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