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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不含迁入农村地区)

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公民因投靠亲属、购房(租房)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父母、子女关系在居民户口簿已注明或者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1)符合市外迁入的投靠迁移:提交书面申请、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父母双亡投靠情形还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投靠情形还应当提交现役军人证明。
(2)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符合市外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3)因租赁住房申请市外准入,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在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证明、连续居住5年以上证明、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
(4)符合未婚(离婚)子女投靠本市父亲或母亲的市外准入,本人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未婚(离婚)证明、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子女抚养权。离婚投靠的,还应提供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符合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拟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符合本市准入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非常州籍学生,符合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拟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符合本地准入投靠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投靠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户口迁移证、未婚证明。
(6)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户口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符合户口恢复地准入条件的,本人持书面申请、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原籍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对应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投靠的准入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异地恢复户口。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符合户口恢复地准入条件的,本人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原籍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对应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投靠的准入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异地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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