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和用工制度,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拟制了《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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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1:《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1:
《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和用工制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国有企业应建立能进能出的内控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新增岗位要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保洁、保安、司勤等辅助性工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国有企业根据岗位需要招聘生产(业务)一线人员,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开招聘,其中集团子公司需向集团公司提出招聘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生产(业务)一线人员需要转岗成为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除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法选聘外,其他人员应当优先从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的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时,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通过面试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自然补充。因到龄退休或者辞职减员补充新人员,相应岗位按照退2进1的原则进行补充。
(二)新业务增员。国有企业开办新公司、拓展新业务需要增加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需要进行招聘。
第七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招聘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国有企业的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原因、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国有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编制计划并申报,集团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申报;(2)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3)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4)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1、6月底前各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报。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国有企业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条件要求:①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考虑),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③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按照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聘,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体检;
(五)政审;
(六)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面试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面试评委小组由市人社局、市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等组成。
第十条 采取一事一议招聘的人员,由用人国企提出、主管部门与市人社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将拟聘人员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和招录小组工作人员在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录公正的事项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章 聘用和解聘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规范自身的劳动关系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员工考核评价制度;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需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再续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和用工制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溧阳市实际制定《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一、起草过程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考察先进、吸收经验、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多次召集专题会议和征求市人社局、市属国有企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提炼,形成此稿,确保办法实行后能够有效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
二、主要内容
《溧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共分总则、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聘用和解聘、监督检查及附则共6章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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