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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情况的说明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1-10-09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9日
  发布地点: 市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主题: 关于调整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情况的说明
  发布人员: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处长孙永恺、副处长陈永春
  主 持 人: 市委宣传部研究室主任陆炜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由于征地拆迁,放弃宅基地,进城镇集中居住,但觉得现行农民补偿标准较低,政府是否应该调整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符合常州实际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已经出台,现有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处长孙永恺给大家进行解读。
  【孙永恺】
  好的,非常高兴通过此次新闻发布的形式与大家见面,这事国土部门第一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希望通过与记者朋友面对面的交流,一方面及时发布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为我们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国土管理工作,打开新的工作思路。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大家给予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背景
  我市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的是:2004年4月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6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68号文”)和2005年7月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令”)。两个文件在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市征地拆迁形势总体比较平稳,没有发生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原因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逐步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每2—3年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市68号文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实施了七年时间,七年中全市经济发展保持了较快的速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逐年提高,各方要求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人大代表也联名提案要求完善我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今年3月25日,省政府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40号文”),对征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要求各地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幅度作出相应调整,新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主要考虑和调整情况
  (一)原标准中省市征地最低标准比较。省政府26号令按四类地区分别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以征收耕地计算),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市政府86号文规定一、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分别为22000元、16000元,征地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5000元、17000元,其中五个城区按一类地区执行,两个辖市按二类地区执行。我市一类地区补偿标准明显高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补偿费多4000元,高出22%;安置补助费多5000元,高出25%),二类地区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相同。
  (二)此次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地类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划分。二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提高到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调高了33%、31%、29%、33%。三是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提高到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调高了30%、35%、31%、27%。
  (三)我市拟调整提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综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建议方案为:全市征地补偿标准仍按两类地区分别执行,其中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二类地区为金坛市和溧阳市。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每人35000元,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每亩1600元。二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由金坛市、溧阳市政府按不低于省政府40号文规定的最低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因素自行调整。
  三、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情况的具体说明(见附表)
  (一)我市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提高的幅度明显高于省政府标准。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比市政府68号文标准提高了10000元/亩,提高幅度达到45%;比省政府40号文标准多了8000元,高出33%。调整后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比市政府68号文标准提高了10000元/人,提高幅度达到40%;比省政府40号文标准多了9000元,高出近35%。这个调整幅度与我市在全省应有的位置和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上是相适应的。
  (二)此次调整已经考虑到了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问题。目前,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分三个年龄段进行社会保障,其中工作年龄段人员普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市人社局的测算,如果对工作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一次性补交最低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不含医保)至少为每人5.3万元左右,并且随着缴费基数的逐年提高,今后所需费用还会进一步提高。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按规定可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50360元(32000×0.8×0.6+35000=50360,即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人均农用地按0.6亩计算),可以基本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
  (三)此次调整也充分考虑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为今后留有余地。此次标准调整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由原来的72000/亩增加到90333元/亩,净增加18333元/亩,增加幅度为25%。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调整没有把被征地农民医保费用考虑其中,一是因为如果一次性提高的幅度过大,地方政府财政难以负担,且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省政府40号文也对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是我省从去年开始就开展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目前条例送审稿已经形成,在通过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因此,市政府68号文须待省条例正式实施后,再作相应调整,届时可以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问题作出统筹考虑和安排。
  各位记者朋友们,下阶段,我们将按照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相关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同时,会同市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为下一步修订《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做好准备。谢谢大
  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老标准对比表 

类别

费用标准(元)

人均土地(亩)

社保个人账户
可用资金(元)

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元)

老标准

新标准

增加幅度

老标准
(人均耕地)

新标准
(人均农用地)

老标准

新标准

老标准

新标准

增加幅度

土地补偿费
(每亩)

  22000

  32000

  45%

  0.5

  0.6

  8800

  15360

  22000

  32000

  45%

安置补助费

(每人)

  25000

  35000

  40%

  0.5

  0.6

  25000

  35000

  50000

  58333

  16%

合  计

  33800

  50360

  72000

  90333

  25%

  注:1. “老标准”是指常政发〔2004〕68号文标准,“新标准”是指本次调整以后的标准;
      2. “人均土地”中老标准按人均耕地计算安置人口数,新标准按人均农用地计算安置人口数。
      3. “增加幅度”计算中只取整数,不保留小数点。
  【主持人】
  刚才处长长介绍了有关情况,下面就记者朋友就你们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
  【常州政府网记者】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是如何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孙永恺】对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对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常州日报记者】《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已经出台,这是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国土惠民生的重要内容。那么这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与我市以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特点,或者说与全省相比较,我们的优势在哪里?
  【孙永恺】好的。这个调整幅度与我市在全省应有的位置和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上是相适应的。调整提高后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比市政府68号文标准提高了10000元/亩,提高幅度达到45%,调整后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比市政府68号文标准提高了10000元/人,提高幅度达到40%。
  我市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提高的幅度明显高于省政府标准,比省政府40号文标准多了8000元,高出33%,调整后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比省政府40号文标准多了9000元,高出近35%。
  【江苏商报记者】此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提高,会让相当一部分群众受益。那么,下阶段,请问国土部门如何执行好新的征地补偿办法?
  【陈永春】下阶段,我们将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相关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同时,会同市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为下一步修订《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做好准备。
  【科技日报记者】国土部门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孙永恺】国土部门将采取预收征地补偿款的办法来落实征地补偿费的足额收缴。在征地报批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同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江苏法制报记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孙永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1.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一、二类地区分别为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积累的资金;
            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南京晨报记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资金专户由哪些组成?
  【孙永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个人帐户由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组成。社会统筹帐户由政府出资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口、风险准备金等。
  【中新社记者】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是如何产生的?
  【陈永春】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优先的原则,征用土地需要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批准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核实后确定。
   【主持人】看看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如果没有,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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