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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市修订出台《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2013年制定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2021年4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3年3月《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与国家现有政策不完全一致。

(二)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有待加强,机关事务局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及公物仓管理职能需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还缺乏配置标准。二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需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资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资产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别是事业单位房产权属管理和使用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坚持四个原则实施修订

坚持法理一致,与《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省办法的原则内容一致,做到上下贯通。坚持改革创新,构建“放管服”“过紧日子”资产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资产管理问题完善制度。坚持齐抓共管,构建管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72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房产等重点资产管理、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十部分内容。

1.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关于管理范围,《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关于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关于部门职责,《办法》确定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

2.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了一是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二是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三是明确资产配置程序。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等。

3.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二是基础管理。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单位采用建设方式形成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资产处置与收益管理。《办法》规范了资产处置方式、范围、程序及审批权限。资产转让、报废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资产使用、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5.房产等重点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信息互通的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规定事业单位房产的配置标准,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房产的统筹调剂使用,妥善推动房产权证办理,积极推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

6.报告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及与相关报告的衔接。明确了资产管理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及结果运用。

7.健全监督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资产管理监督方面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的监督、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审计对同级管理情况监督及公民法人的监督体系。并明确具体的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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