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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问答

发布日期:2014-08-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为什么要制定《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发展规划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体现政府战略意图的纲领性文件,是有效引导市场、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组织编制了“十二五”规划、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实施意见及推进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发展规划,通过规划给社会以信心、给企业以信息、给政府以导向、给人民以承诺,在阐明政府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发展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各项规划的管理主体不够明晰,往往由制定主体承担,影响规划实施效果。二是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相互之间衔接程度不够紧密,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三是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明确,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本《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提高我市发展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积极效应。

    2、国家、省及其他城市是否开展了类似工作?

    答:国家、省一直积极推进发展规划立法工作。目前国家《发展规划法》已形成送审稿,并列入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发展规划立法工作探索与实践,2010年制定了《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规范了我省发展规划的体系、内容、编制程序、实施机制等。省内兄弟城市也先后开展了相关工作,南京、苏州、无锡、徐州、淮安、扬州等市近年来均制定了各市发展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3、《办法》是如何起草的?

    答:《办法》的起草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规划〔2007〕794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吸纳了兄弟城市关于发展规划条例及办法的有关内容。

    《办法》起草工作大致经历了建立工作体系、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三个步骤。一是建立工作体系。市发改委于2012年就专门成立《办法》起草工作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委综合处(规划处)、法规处承担。二是开展工作衔接。积极与市法制办衔接,了解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程序,并纳入了2012年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积极加强与省发改委及相关兄弟城市发改委衔接,学习借鉴他们的工作推进情况和有关条例制定程序等。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办法》初稿形成后,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和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市法制办又组织市发改委及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了讨论和会签。

    4、《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对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体系与内容、编制与批准、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发展规划的体系是什么?

    答: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是对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细化和落实。

    6、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目录由市、辖市(区)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其他专项发展规划,需要经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如《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批准,如《常州市气象发展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报人民政府批准。

    7、发展规划如何组织实施与监督?

    答:发展规划的实施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推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或者专项行动计划、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等。

    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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