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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文件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会计服务方式,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会计服务供给体系,提升会计服务质量与效率,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政府向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会计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于9月8日印发了《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减轻市级政府各部门购买会计服务的负担,减轻重复招投标的成本,规范会计服务的价格,加快发展常州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服务常州经济发展。我市从2013年起进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会计服务作为众多公共服务中的一环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为建立统一的会计服务商数据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政府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常办发〔2013〕63号)、《常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2号)和《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政府公共服务操作办法 (暂行)》(常财购〔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对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依据、基本原则、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承接资格和服务内容、购买方式和程序、费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由市财政局负责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明确了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范围。政府购买会计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内部管理规范、质量控制严格、行业考核优胜、商业信誉优良、有先进发展理念、良好企业文化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业能力强、诚信记录好的注册会计师,并且根据项目性质、内容和规模的不同情况,对更适合发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作用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执业质量过硬、业务具备特色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购买会计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九类:财政检查、财务审计(含各类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资产清查、绩效评价、会计咨询、代理记账、会计培训及其他相关会计服务项目。

(三)明确了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承接条件。承接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服务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2、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且近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3、有固定经营场所;

4、近3年内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5、近3年内已购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或按规定已提取职业风险金)。

承接主体选派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执业满3年以上;

2、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或具有其他专业特长,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3、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明确了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购买方式和程序。

1、市财政局制订政府购买会计服务招标文件,明确购买会计服务的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2、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承接主体的公开招标采购。

3、市财政局负责对会计服务承接商库进行日常管理,对入选的承接主体进行分类、抽签编号,确定顺序。排序工作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纪检监察部门各方代表参与。

(五)明确了政府购买会计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购买会计服务费用由购买主体承担。

(六)明确了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监督管理方式。

1、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依据。

2、加强政府购买会计服务全过程监督。

3、明确在履约期间违反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干预依法进行的购买会计服务活动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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