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市城乡建设局与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有关精神要求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多年来,城乡建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深入,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不断成为困扰建筑业健康发展、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为解决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现象,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2017年3月1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规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3月1日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以上规定,2017年9月25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235号),要求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竣工结算的具体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235号)主要有五项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要求。要求建筑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除外﹚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强调了办理产权登记是发包人的责任,这项工作应当由发包人来完成。考虑到水、电、气等部门不是发包人能直接掌控进度,也不在总包范围内,因此只要求将施工许可证范围内项目内容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同时,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竣工结算文件应报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条明确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发包人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提供以下三样材料:
一是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书。当工程项目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已完成施工许可证范围内项目内容竣工结算后,由发包人填写,加盖发承包双方单位公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是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表式取自《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由竣工结算审核单位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要求出具,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项目必须提供。民资项目可以不提供。
三是工程结算审定单。该表式取自《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项目,由竣工结算审核单位填写,发承包及审核单位加盖公章,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建筑项目,由发包人填写,加盖发承包双方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该表格国资和民资项目都必须提供。
第三条明确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机构的职责和完成备案的时间要求。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这是政府管理部门自我约束,体现行政效率。备案完成后备案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建筑工程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告知书》。
第四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工作时限,这是提醒各方都必须有竣工结算的时间概念。为及时解决结算过程中的纠纷,在这里设定了一个处理纠纷的机制。当双方有纠纷导致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在约定的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日期10个工作日前,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并且是在这个时间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来调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的,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样做并不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出仲裁或诉讼维权。另一种情形是,承包人对纠纷直接提出仲裁或诉讼的,造价管理机构也出具书面意见,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样既促使发包人加快结算审核,也避免了个别承包人因漫天要价导致结算无限期拖延,有力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明确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执行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按《通知》要求执行。在此之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不需要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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