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10月9日,市国土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具体情况:
一、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背景
我市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的是:2004年4月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6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68号文”)和2005年7月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令”)。两个文件在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市征地拆迁形势总体比较平稳,没有发生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原因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逐步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每2—3年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市68号文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实施了七年时间,七年中全市经济发展保持了较快的速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逐年提高,各方要求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人大代表也联名提案要求完善我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今年3月25日,省政府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40号文”),对征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要求各地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幅度作出相应调整,新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主要考虑和调整情况
(一)原标准中省市征地最低标准比较。省政府26号令按四类地区分别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以征收耕地计算),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市政府86号文规定一、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分别为22000元、16000元,征地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5000元、17000元,其中五个城区按一类地区执行,两个辖市按二类地区执行。我市一类地区补偿标准明显高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补偿费多4000元,高出22%;安置补助费多5000元,高出25%),二类地区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相同。
(二)此次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地类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划分。二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提高到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调高了33%、31%、29%、33%。三是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提高到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调高了30%、35%、31%、27%。
(三)我市拟调整提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综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建议方案为:全市征地补偿标准仍按两类地区分别执行,其中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二类地区为金坛市和溧阳市。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每人35000元,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每亩1600元。二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由金坛市、溧阳市政府按不低于省政府40号文规定的最低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因素自行调整。
三、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情况的具体说明(见附表)
(一)我市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提高的幅度明显高于省政府标准。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比市政府68号文标准提高了10000元/亩,提高幅度达到45%;比省政府40号文标准多了8000元,高出33%。调整后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比市政府68号文标准提高了10000元/人,提高幅度达到40%;比省政府40号文标准多了9000元,高出近35%。这个调整幅度与我市在全省应有的位置和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上是相适应的。
(二)此次调整已经考虑到了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问题。目前,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分三个年龄段进行社会保障,其中工作年龄段人员普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市人社局的测算,如果对工作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一次性补交最低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不含医保)至少为每人5.3万元左右,并且随着缴费基数的逐年提高,今后所需费用还会进一步提高。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按规定可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50360元(32000×0.8×0.6+35000=50360,即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人均农用地按0.6亩计算),可以基本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
(三)此次调整也充分考虑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为今后留有余地。此次标准调整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由原来的72000/亩增加到90333元/亩,净增加18333元/亩,增加幅度为25%。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调整没有把被征地农民医保费用考虑其中,一是因为如果一次性提高的幅度过大,地方政府财政难以负担,且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省政府40号文也对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是我省从去年开始就开展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目前条例送审稿已经形成,在通过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因此,市政府68号文须待省条例正式实施后,再作相应调整,届时可以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问题作出统筹考虑和安排。
下阶段,将按照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相关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同时,会同市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为下一步修订《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做好准备。
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老标准对比表
类 别
|
费用标准(元)
|
人均土地(亩)
|
社保个人账户
可用资金(元)
|
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元)
|
老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幅度
|
老标准
(人均耕地)
|
新标准
(人均农用地)
|
老标准
|
新标准
|
老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幅度
|
土地补偿费
(每亩)
|
22000
|
32000
|
45%
|
0.5
|
0.6
|
8800
|
15360
|
22000
|
32000
|
45%
|
安置补助费
(每人)
|
25000
|
35000
|
40%
|
0.5
|
0.6
|
25000
|
35000
|
50000
|
58333
|
16%
|
合 计
|
33800
|
50360
|
72000
|
90333
|
25%
|
注:1. “老标准”是指常政发〔2004〕68号文标准,“新标准”是指本次调整以后的标准;
2. “人均土地”中老标准按人均耕地计算安置人口数,新标准按人均农用地计算安置人口数。
3. “增加幅度”计算中只取整数,不保留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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