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武进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入园、入学、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现将2011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园、入学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幼儿园招生:
(一)招生原则:
幼儿园的招生原则为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有利于幼教事业发展。
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暂不设固定施教区,各幼儿园可在满足本地区幼儿就近入学的需要后,面向社会招生,接受外来幼儿入园。
(二)招生办法:
1.今年秋季武进区幼儿园的招生对象是:有武进区正式户口,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三周岁的幼儿。
2.幼儿入园凭户口簿、婴幼儿出生证、体检卡和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就近的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园。
3.户口不在武进区的幼儿凭父母或监护人的暂住证、婴幼儿出生证、体检卡和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就近的幼儿园登记、报名。
(三)民办小学
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由招生学校按招生计划自主招生。招生后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小学招生
(一)入学条件:
凡有武进区正式户籍,200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年满六周岁的学童(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者除外)。各小学(部)不得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入学。
(二)招生办法:
1.小学新生入学按各镇划定的义务教育施教区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公办小学不得跨施教区招生。
2.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所属义务教育施教区的依据。适龄儿童的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由当地镇政府与区教育局根据各校生源状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统一调配。
3.各小学应在6月20日前在本校施教区范围内张贴招生通告,7月5日前组织施教区适龄儿童就学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凭父母的户口簿、房产证、儿童保健手册、幼儿园家庭联系手册(以上均须原件)、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办理手续。
各小学应在7月15日前张榜公布施教区范围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新生名单,并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4.中心城区各小学严格按《关于调整武进中心区部分学校施教区的意见》(武教计〔2008〕95号)划定的施教区进行招生。
5.各小学要积极吸纳施教区内符合有关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保障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动儿童少年凭父母的户口簿、就业合同、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近的小学登记。
6.各小学应将智残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各校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对经市级医疗机构鉴定,智商在75—55之间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均应招收入学,实行随班就读。聋哑学童可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小学招生时,可对学童的语言发展状况进行简单了解,但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三.初中招生
(一)入学条件:
经毕业考核,具有武进区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并在武进区小学就读的六年级学生( 199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除外)。
(二)招生办法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均免试直接升入对口的初中。各初中应按此规定做好新生入学工作,确保所有学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1.公办初中招生:由各初中根据武教教(2003)6 号文件划定的施教区,按户籍和居住地一致的原则进行录取。各公办初中不得跨施教区招生。
凡按历史习惯或因乡镇区划调整需跨施教区招生录取的,必须根据武教教(2003)6号文件,经所在镇与毗邻镇政府、招生学校间协商一致后,报教育局审核备案。符合下列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之一者,可由本镇其他施教区或其他镇的有关初中进行录取:
(1)户口已迁至本镇某一初中施教区或其他镇某一初中施教区范围(出具户口簿原件);
(2)家长或监护人在某镇某一初中施教区经商、办厂、工作,并且全家实际在该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借读地镇政府或工商、税务部门的证明等),由录取学校在招生时交区教育局审批。
(3)家长或监护人已在本区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商品房并领取房产证,可在房产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就读。
(4)中心城区初中严格按《关于调整武进中心区部分学校施教区的意见》(武教计〔2008〕95号)划定的施教区进行招生。
各初中要按招生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新生录取工作。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依法就近入学的学生,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书面摸底测试。严禁初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班考试和分设“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等。
为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将坚持以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在武进区公办小学就读的流动儿童,在学额许可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免试直接升入对口的初中。
2.民办(民营)初中招生:
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按照免试入学、全面衡量、规范有序的原则,由招生学校按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并到区教育局办理相关的录取手续。招生录取后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民办(民营)初中招生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几项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政策,各年级不得招收择校生、插班生。
2.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接收插班生。
3.公办学校接收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转学生必须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后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大局和社会稳定,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局将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五、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的规定的四方面的证明材料:
1、随父母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年龄在15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2、监护人及子女户口簿、固定住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监护人拥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及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规定》中的“高层次人才”
根据《武进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区政府办公室[2004]49号),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才。
4.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或专业技术,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开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含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6.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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