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21年8月14日前通过邮寄、传真,或发送至邮箱的方式反馈给市人社局。感谢支持!
联系人: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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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4日
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本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金分级负担,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养老待遇审核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缴费档次核定、基金征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负责缴费困难群体认定管理等工作;审计、公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960元、1800元、252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个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每缴费一年,政府按缴费档次由低到高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老龄补贴、丧葬补助金等,由政府财政解决。
第九条 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八条规定所需资金由各辖市、区承担。市政府对天宁区、钟楼区各街道所需资金给予50%的补助;对新北区所需资金在2015年固定基数外给予50%的补助。今后如财政体制调整,市政府对辖区补助比例随之调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利率及计息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领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第十八条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5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老龄补贴。年满65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元和10元。
第十九条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800元。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应缴年度的最低缴费档次执行,2011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年600元。
补缴年度政府不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年龄为年满55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第二十二条 原《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09号)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补贴两部分,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经开区纳入武进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骗取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统一指导管理,各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职责分级经办,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充实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 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参保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确保经办质量稳步提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溧阳市和金坛区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01号)同时废止。
关于《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起到托底保障作用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拟修订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实施办法。市政府委托市人社局起草了《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8章、31条,各章依次为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领取、制度衔接、基金监督、管理服务,以及附则。现将此次修订涉及的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增设参保缴费档次。为满足城乡居民对缴费档次的多层次需求,拟在现行960元、1800元、2520元三个缴费档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240元、3960元、4740元三个缴费档次标准,广大城乡居民可通过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来提高养老待遇。
二、调整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征缴系统仅支持按年征缴,同时省一体化平台也按年征缴开发设计,因此拟将原有的按月征缴改为按年征缴。
三、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为鼓励参保人员早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规模,对于正常缴费的,对应960元、1800元、252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个缴费档次缴费,拟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缴费补贴。
四、统一待遇领取年龄。国家和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不分性别,均为年满60周岁。我市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为女满55周岁,此次《办法》修订,拟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统一规定为年满60周岁。但《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仍可在年满55周岁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五、上调丧葬补助标准。考虑到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拟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从1500元调整为1800元。
六、给予老年居民倾斜。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予以适当倾斜。2019年,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范围内落实了老年居民待遇倾斜政策。此次修订,拟将老年居民待遇倾斜政策吸收进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5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老龄补贴,年满65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元和10元。
七、取消补缴户籍限制。为了让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更好的分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及时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次修订拟取消对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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