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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实施机关:宜兴海事处;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部门: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办事处政务窗口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提交材料: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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