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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关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设立的依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明确提出要健全质量奖励制度,设立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进行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不断提升常州质量竞争力。

    二、《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框架内容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23条,提出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设立的目的意义、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表彰奖励、监督管理。

    三、关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审议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辖市(区)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关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申报企事业单位要求在常州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运行3年以上,并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与此同时,在企事业单位参评条件中,重点提及了“社会责任”。要求参评企事业单位同时兼具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对于一些出口企业,如果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五、关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受理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议公示七个审查程序。

    六、关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可以空缺。对经过综合评审排名前10位但未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事业单位,授予“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七、关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报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事业单位,如尚未授奖,则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如已经授奖的,经市质监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二是对获奖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以及宣传的规范。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获奖企事业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三是对专家评审组成员的监督管理。专家评审组成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参与评审等处理。

    四是对组织和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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