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国内燃料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产生的影响,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市区实际情况,联合制订了《常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联动原则
“联动机制”有四条联动原则:(1)综合调控,各方负担。以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为前提,统筹考虑燃料价格变动、政府燃料补贴等因素,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紧密挂钩,同向联动。出租车运价应当随着燃料价格的升降作同向调整。(3)弥补成本,相对稳定。主要用于消化燃料价格变动对出租车营运成本的影响,应当尽量保持出租车运价的相对稳定。(4)易于操作,便于监督。联动方式应当操作简易快捷,测算方法公正合理,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联动方法
以市区出租车司机收入和成本为测算基础,以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为测算依据,当燃料价格变动对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基本运价外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方式疏导运价矛盾。
燃料附加费根据联动基准点、首次启动点、再次启动点实施调整,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联动基准点。联动基准点与市区出租车司机月度平均收入和成本、政府燃料补贴、市区在岗职工月度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当燃料价格高于联动基准点,燃料提价因素由司机或乘客负担,实施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
2.联动首次启动点。当燃料价格高于联动基准点、低于首次启动点时,燃料提价因素由出租车司机自我消化。当燃料价格高于(含等于,下同)联动首次启动点,每车次一次性向乘客收取1元燃料附加费。
3.联动再次启动点。以联动首次启动点为基础,当燃料价格高于1元燃料附加费(或其倍数)可抵消的燃料提价额,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或其倍数)的燃料附加费。
4.当燃料价格下降至低于联动启动点,则减收1元(或其倍数)的燃料附加费,直至取消燃料附加费。
联动基准点、联动启动点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公车公营、一车两驾、主流车型为样本进行测算,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当燃料价格长期高于联动再次启动点,经法定程序,可将燃料附加费并入出租车基本运价。
三、明确保障措施
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出租车企业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各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车司机合理收取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出租车行业燃料结构、燃料价格、主要营运指标,以及出租车企业经营成本、司机收入开支等情况的监测分析,以保证联动机制运行的准确性。
按照联动机制加收或减收燃料附加费时,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标价标贴和税务票据,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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