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炜】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
昨天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在会上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文件。为使新闻界的朋友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天,我们请来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智夏先生,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尹晓青先生,就市政府的这个文件作一个新闻发布和解读。下面有请周主任为我们作有关情况发布。
【周智夏】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前来此地听我向大家发布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
大家都知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层级监督法律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书面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等基本原则。通俗地讲,行政复议也是一项“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对老百姓来说,它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的特点,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的任何费用,简单地说就是不收钱。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90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复议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政复议法律架构,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并将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项经费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保证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支持下,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努力,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用这样几句话加以概括:一是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充分保障。从2007年初市政府召开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到2010年底的四年时间里,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370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42件,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二是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约只占复议案件总数的3%;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无一败诉。三是案件办理工作逐步规范。先后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资格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建议书)等行政复议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工作。四是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复议案件经审查,决定维持的约占65.8%,驳回的约占3.4%,决定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或者确认违法的约占1.4%,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方式结案的约占27.5%,其他的约占1.9%。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的监督,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五是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全市行政复议专业工作人员已达248人,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打造了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六是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显现。通过行政复议,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不讳言、不回避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的问题和困难。总结以往的工作,这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二是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该受理的案件没有及时受理甚至是不受理,侵害甚至剥夺了相对人的权利。三是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行政复议已有制度的落实工作不到位。有不少行政复议机关仅将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此外,我们从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中,发现有些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着下列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有的行政处罚依据过于宽泛难以把握,容易导致执法不公,行政处罚权有待进一步细化、量化;三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仍有发生,行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四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规范,有文件“打架”现象,备案审查工作不到位。这些问题和困难的存在,势必影响到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势必影响到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和认识,市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级行政机关实务工作者、法律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常州的实际,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这个《意见》除了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原则、条款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基本精神、部署要求外,主要对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和刚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意见》规定,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访事项处理与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对接机制,市、辖市(区)政府除在所属法制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外,还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席位,派驻工作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我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作为工作的第一个步骤,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委派了一位副处长到市信访局挂职,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意见》的规定,做好这项工作。《意见》规定,各辖市(区)政府应当依托乡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配备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代为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请各位记者朋友注意,这里所使用的法律词汇是“应当”,这是一个刚性的规定,是必须要做到的,我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方便当事人,贯彻复议为民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这可以说是《意见》的一个创新举措和特色亮点。后面的落实情况,我们恳请各新闻媒体、各位记者朋友予以监督。此外,《意见》还规定,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运用门户网站,开辟网上受理平台或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第二,充分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工作机制的部署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外和解、案中调解的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意见》规定,要把是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第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意见》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监察、信访等部门和法院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意见》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
第四,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意见》规定,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督办处理。《意见》特别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应当出席应诉重大复议案件。这是一项与我们先前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相配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第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规定,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是同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市、辖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在昨天召开的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俞志平要求我们,要在会议之后,与市编办会商,研究制定加强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做好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我们将按照要求,尽快落实。《意见》规定,行政复议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属工作部门应当独立设置法制机构;市属其他工作部门应当设置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具备相应资格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意见》规定,到2012年底,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属重点部门,至少落实配备3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市属一般部门,至少落实配备2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这是我市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作出的规定,这在省内也是不多见的。此外,《意见》还对行政复议工作基础建设、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位记者朋友,市政府《意见》有关情况的发布就是这些。我想对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各个市内外媒体、各位记者朋友再一次表示深深的谢意,感谢你们对我们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支持,并诚挚地欢迎你们监督我们的工作,共同促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发展。
【陆炜】刚才,周主任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客观中肯的总结,并就5个方面的特点对市政府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进行了全面通报,记者朋友们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现在可以提问。
【江苏商报记者】你好!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是民告官,请问会不会出现“官官相护”现象?谢谢!
【周智夏】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问出了很多人的疑虑。行政复议究其本质来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被复议的都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
实际上,在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立法者就充分考虑到了如何防止行政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如果人民群众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没有依法公正办案,搞“官官相护”的,那么可以到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复议进行纠错。一旦行政复议决定被法院撤销,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会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该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轻则给与警告、记过处分,重则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如果人民群众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没有依法公正办案,搞“官官相护”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一经查实,行政复议机关确实搞“官官相护”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会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人员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有了这些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可以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不会也不敢在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搞“官官相护”,这请您放心。
【常州晚报记者】你好!请问申请行政复议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尹晓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的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您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一般情况下,当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民告官”的救济途径,您只能选择其一。也就是说,如果您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您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二)有一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复议前置的。对于这类具体行政行为,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常州网记者】请问哪些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尹晓青】从行政复议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目前对行政机关的绝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一共列举了11种类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比如你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对被行政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财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不给你发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等等。
【扬子晚报记者】请问申请行政复议要到哪里申请?
【周智夏】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有两个,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比如,您不服常州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向省环保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常州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您实在搞不清应该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时,还有一个简便的方法:您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该案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常州电视台记者】请问申请行政复议要办哪些手续?
【周智夏】申请行政复议比较简单,如果是公民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只要提交以下3种材料就可以了:1、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会作书面记录);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和复印件,比如处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话,需要提交以下3种材料:1、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某某人是你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4、授权委托书(一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大多会委托代理人)5、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和复印件,比如处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这里要提醒大家,行政复议有期限,维权切莫超时效。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超过60天,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再受理了,这是法律规定的。
【江苏经济报记者】请问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民告官”途径,有哪些便民好处?
【周智夏】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四个优点:一是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二是高效。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五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案件已受理。一般情况下,一个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就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是便捷。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网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全面。行政复议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陆 炜】还有什么问题需要交流的?如果没有,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儿。今天的发布会跟大家介绍了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其中,在为民便民的制度安排上不乏创新亮点。下一步,通过工作落实,使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更加方便、快捷、经济,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有利于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能做好这方面的新闻报道,使我们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尽快充分了解这些举措,使真正有需要的人能更好地享受到法制建设的成果。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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