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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办“歇业”

发布日期:2022-03-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设歇业制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该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常州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办法》,常州市明确规定了不能办理歇业登记的八种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息、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存在其他被加锁限制或者警示信息、存在其他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情形的市场主体。
  《办法》制定了歇业配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建立温馨告知机制,登记机关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恢复经营的要求等,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大损失。
  此外,《办法》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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