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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苏社管〔2023〕15号)精神,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在2023年11月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016室

电话:0519-85681591  

电子邮箱:czmzsgc@163.com

附件1: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苏社管〔2023〕15号)、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民管〔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的;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公益创投、参与社会服务的;

(三)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和发展、对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交流合作、项目开展等有所支撑的;

(四)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人才建设、能力建设、品牌选树的;

(五)其他有助于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第三章  扶持重点及标准

第四条  党建引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党建政策宣贯、组织协同管理、党性教育培训、规范指导监督,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培育孵化、互联共享、能力建设、示范基地、典型展示提供资金支撑,完善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日常管理、常态考评、志愿服务等激励机制。

第五条  日常监管。落实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年度检查、专项抽查、财务指导、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交流展示等,提供相应资金保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全市社会组织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坚持社会组织非营利宗旨和公益属性,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购买服务。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完善部门参与、分层分类、多元投入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建立购买项目清单,重点向社会组织购买教育培训、人才培育、公共管理、活动组织、专业咨询等方面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条  基地培育。发挥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示范作用,在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资源链接、品牌打造、督导考核等方面加以提升。鼓励各辖市(区)、镇(街道)、有条件的村(社区)及相关区域平台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成长和服务的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营市级基地,并对日常管理规范、培育组织有力、综合效能较高、工作特色明显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给予扶持,其中辖市(区)基地每个扶持不超过6万元,镇(街道)及其他类别每个扶持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公益创投。鼓励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专长,主动对接基层群众需求,积极开发公益服务项目,在服务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关爱“一老一小”、助残助孤、帮扶济困、扶贫协作、社区治理、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组织专家从组织发展、项目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按项目等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的资金扶持。

第九条  等级评估。加大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前辅导和结果运用力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税优惠、参加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予以资金扶持。对首次评定为5A、4A、3A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提升的,补差发放。

第十条  人才培养。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库,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加强运营管理,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专业技能和实务能力。对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财务管理、技术技能、组织运作等方面培训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品牌扶持。选树一批管理能力强、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和领军人物,打造一批服务品牌,挖掘一批创新案例,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组织开展社会组织项目和品牌展示活动,有效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好声音,充分展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良好成效。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相关内容,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定,酌情给予相关扶持。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基地培育、公益创投扶持资金申请和评审主要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发布通知,明确当年的计划安排、资格条件、时间步骤等。

(二)组织申报。广泛发动宣传,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三)组织评审。根据工作流程,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开展评审。

(四)评审确认。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5A、4A、3A级社会组织经各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定后,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其他类别资金扶持根据具体通知文件执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第十七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对前期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实行预拨方式,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预算的50%。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扶持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结合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督促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扶持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由民政部门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不正当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期申请资助项目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

(六)出现重大舆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依据和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2:关于《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民管〔2019〕1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扶持内容过于单一、扶持标准不够明确、法律责任过于笼统等。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亟需修订新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2.《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修订)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修订)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新华社公布版 2016年8月21日)

5.《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6.《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苏社管〔2023〕15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市民政局高度重视,2023年8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由社管处牵头,办公室、财务处、法规处等处室参与,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责任落实,在充分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初稿起草工作; 2023年9月-10月征求市财政、6个辖市区民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意见,吸收采纳并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大部分,分别从扶持内容,扶持重点及标准,评审流程,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方面提出23条办法。重点强调: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党建政策宣贯、组织协同管理、党性教育培训、指导规范监督,推进常州市社会组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二是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将购买服务、基地培育、公益创投、等级评估、人才培养和品牌扶持纳入重点扶持领域,激发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动力。

三是明确扶持发展重点。进一步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项目,注重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和各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区域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规范扶持发展程序。提出评审流程,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五、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常州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19-8568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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