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市政府颁发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答: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资产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问: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包括哪几个环节?
    答:1、资产配置。具体制定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空调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资产价格限额标准。通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资产使用。国有资产的使用,主要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在自用过程中要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合理维护,妥善保管,杜绝浪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及字画、古玩、雕塑等陈列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3、资产处置。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淘汰报废资产、因机构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原因发生产权变更或产权转移的资产,采取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如何管理?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收益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