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地名、公安编号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7、房屋规划平面图;
8、房屋测绘报告;
9、土地勘测报告、权籍调查表;
10、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
12、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共有人之间约定产权份额的,应当共同到登记窗口现场签订财产约定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财产约定书应当经过公证。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当事人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当事人未婚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当事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丧偶者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新建,还需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以及公告证明。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缮证→交费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实地查看的另需10个工作日,公告的另需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登记收件收据(委托他人领证的,需出具委托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